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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出口食品包装管理新规实施

更新时间:2015-06-03      点击次数:998

《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、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

管理规定》将执行。
《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、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》规定,

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(包括助剂等)及产品,都必须符合相应的安

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

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。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

料,包括印油、助剂等,应经检测合格并向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

。食品包装及材料的生产企业,在提供包装及材料给出口食品包装生产

企业前,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。

申报时应注明出口国别,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

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,证单有效期为一年。未经检验检疫或

不合格的食品包装,不得用于包装出口食品。
 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时,应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

格的食品包装及材料。出口食品报检时随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

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。出口食品企业还要注意购买食品包装

时,需要对方提供本包装产品随附的出口包装检验检疫合格证单。进口

包装及材料供应商要及时做好备案工作,并提供包装及材料的技术检测

说明材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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